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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长信箱
绥化市林业局公开回复专栏
答复:森保科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,迅速组织警力,顶着零下二十多度的严寒,当日即赶赴案发现场,在望奎县林业局林政股有关人员的配合下,经现场勘查发现,望奎县先锋镇散北村后刘屯坝西用材林中,新伐根共计14个,平均根径33厘米。经测量对比林根径和胸径,计算得出被伐树木立木材积2.325立方米。经侦查人员询问该村支部书记武中林,了解到此事的事实真相是:2002年12月上旬,该村贫困户马清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,向村上要几根做檩子用的树木,经村委会研究同意,对此事默许。在树木被伐之后,马清交给村上买树款70元,村上出据了卖树款的收据。 根据散北村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森保科办案人员认为,造成滥伐树木违法事实的主要责任是散北村村委会,依法给予散北村村委会行政罚款壹仟元,补种林木70株,限期于2003年4月末前完成,绥化市林业局将进行检查验收。
答复人:绥化市林业局 2003.01.23